公有住房不可以給兒女。依據我國《繼承法》的原理,隻能是私有财産才可以繼承。公房屬于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範圍内,對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公房承租人隻有租住權,沒有處分權。公房不能作為個人财産繼承。
至于承租人子女續租問題,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承租人子女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公房。
《繼承法》第三條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産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财産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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