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屬于缺勤,隻是缺勤的時間較短,遲到的時間沒有勞動,不發給報酬符合法律規定。無正當理由遲到,因為遲到導緻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勞動者還應當賠償損失。
對遲到工資的具體扣發,法律沒有明确規定,可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
對于公司規定遲到一分鐘5塊錢是否合法的問題,如果該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有遲到罰款這樣的規定,且該公司的規章制度是經過民主程序制度,即制定頒布程序是合法,隻要罰款的數額不超過法律規定的必要限度,就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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