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總體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是為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中低價商品房。
第二類是房産開發公司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
前者屬于個人房産,但是五年内不能夠進行交易,五年後才可辦理房産證,後者與一般商品房沒有區别,可自由上市,房産證也是肯定有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第六十一條,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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