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全稱刑罰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确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内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内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适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一年是指暫不執行刑罰,給予一年考驗期,在緩刑考驗期限内沒有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不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内;
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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