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内,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後一日為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内。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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