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判刑六個月不在看守所。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判處刑罰6個月的,不能由看守所代為執行,應當交付監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三十條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打通信或者探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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