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糾紛是指采取協商、說服教育的方式,處理解決一定範圍内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種社會基層管理方式。又稱人民調解,法律上屬法庭外調解。
糾紛調解有趁熱打鐵法,現場調解法,循序漸進法,化整為零法等。
法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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