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隐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财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
根據該項規定,詐騙2000元未達到數額較大,不構成詐騙罪。但是因為詐騙罪的立案标準當中的金額标準在每個地方都是由一定的差别的。例如沿海發達地區,5000元左右,略微欠發達地區可能是3000元左右。如果詐騙2000達到當地規定的詐騙罪立案标準可以判刑了,一般是判決剝奪人身自由3年以下,如果情節嚴重的人,那就是可能被剝奪人身自由10年以下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财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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