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産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婚前财産公證對内的效力為:
夫妻财産約定的對内效力,主要是指該約定對婚姻關系當事人的拘束力,這種拘束力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體現,其最基本的效力,就在于夫妻财産約定成立并生效,即在配偶間及繼承人間發生财産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受此物權效力約束,如需變更或撤銷,必須經婚姻當事人雙方同意,一方不得依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來變更或撤銷。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2條規定: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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