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機關是依憲法、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置的,依法享有并運用國家教育行政權,負責對國家各項教育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監督和指揮的國家機關。
教育行政機關具有國家行政機關的基本特征:
1、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政治統治的重要工具,是體現統治階級意志并代表—定階級的利益,因而它具有鮮明的政治性。
2、具有執行性。國家教育行政機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其活動、内容與目的必須依據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嚴格執行,接受其監督并向其負責。
3、具有相對獨立性。國家教育行政機關的活動是對外進行行政管理并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4、具有專業性和服務性。現代行政的特點,要求行政機關、面對紛繁複雜的行政事務施行科學有效的管理,而具備其專門性、技術性能力是圓滿完成任務的必備條件。
5、具有适應性。教育行政機關的任務是管理國家的教育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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