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十五條是關于對外投資的規定,規定表明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改變了舊公司法的第十三條中,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淨資産的50%的規定。
但《公司法》第十六條也指出,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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