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開發商将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确切時間寫在合同中,如果到期不能取得房産證,則買方有權退房,或者逾期不能取得房産證,則按日、按一定比例支付違約金。
2、用公積金貸款或商業貸款是否成功來考查開發項目的風險性。在談合同時,要求開發商在合同中承諾如果因為開發商原因不能取得公積金貸款或商業貸款的則買方有權退房、退款并承擔比較重的違約責任,因為銀行對公積金貸款審查較嚴格,要求開發商“五證”齊全。
3、如果是預售項目,開發商拒不提供預售許可證的原件,則應在合同中注明開發商最遲應在一個月之内到房地産管理部門做好預售登記,否則買方有權退款、退房。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于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參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确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訴訟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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