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争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内發生的勞動争議。
勞動争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别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企業勞動争議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發生勞動争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由此可見,勞動争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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