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一個戶口簿的,不再開具證明。不在一個戶口簿的親屬,根據派出所戶口底卡查詢結果開具證明。開具親屬關系證明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已注銷戶口的,提交原戶籍地公安機關所出具的戶籍記載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部門的,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本人與關系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3、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4、關系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通行證及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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