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是不能财産保全的,因為現在公有住房的産權是國家的,是指國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産權歸國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設,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業建設的住宅,向該企業職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變為私房。所以所有人隻是共同居住人,但财産保全可以向法院起訴。
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範圍内,對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但産權是國家的,個人無法進行财産保全。财産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争議标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财産,以防止糾紛擴大,并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公有住房并不屬于一個人,所以不能财産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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