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以下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居住;
(二)被告屬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
(三)被告被勞動教養;
(四)被告被監禁;
(五)被告均被注銷城鎮戶口。
三、下列情況适用離婚訴訟管轄特别規定:
(一)、夫妻一方或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離婚案件管轄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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