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底,對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内銷售(包括進口)的純電動以及符合條件的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燃料電池三類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政策内容: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3、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4、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等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産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揮、檢查、調度、防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簡稱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免稅;
5、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的1輛國産小汽車,免稅;
6、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稅;
7、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别的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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