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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租賃合同不算違約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1-20 00:48:20

  (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将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複或者賠償的。

  (二)對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緻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緻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雙方協商一緻就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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