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财産,按一般共有财産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财産,按一般共有财産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财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财産,按一般共有财産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财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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