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性質,立法上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
(1)通過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通過招标、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确認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即享有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另一種是債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即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承包方隻享有債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實行債權保護,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承包期和承包費等,均由合同議定,承包期内當事人也可以通過協商予以變更”。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經營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确定。以招标、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标、競價确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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