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刑訴法中的規定是: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2、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監視居住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證據還不充足的;
(5)法定羁押期限屆滿尚不能結案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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