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是指參加行政法律關系,依法擁有行政職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
并能獨立地為自己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産生的後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
在我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授權的組織。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隻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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