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未婚未育的。标題寫“計劃生育證明”,内容寫清住址,姓名,出生年月,然後寫未婚未育,無收養抱養小孩,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内容寫完後寫上“特此證明”,由經辦部門簽字,蓋章,意見的話按情況可寫可不寫。
第二:已婚生育一個孩子的。格式同上條,在内容上修改為登記結婚時間,屬初婚,生育孩子(男孩或女孩等)時間,是否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其它情況選擇寫,例如是否有節育措施等等,,嫌麻煩可不填。
第三:已婚生育兩個孩子及以上的。格式同第一條,在内容上修改為登記結婚時間,屬初婚,生育第一個孩子男孩或女孩等的時間,生育第二個孩子,男孩或女孩等的時間,生育第三個,其他的情況選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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