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籍貫問題:根據戶口管理原則,公民的籍貫地應以父母的籍貫地為準。
更改籍貫的程序是: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籍貫":
(一)實際籍貫與登記籍貫不一緻的;
(二)籍貫地區行政區劃調整的;
本人被收養随養父填寫的。
【法律依據】
根據《戶口管理條例》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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