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指按照風俗習慣,以締結婚姻為前提條件而向對方的贈與,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婚姻關系無法締結,即使贈與的财産已經交付給對方,贈與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還。
簡而言之,彩禮就是屬于附條件的贈與,以結婚為前提。
原則上隻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并且同居生活,那麼彩禮歸屬于女方。相反,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證,那麼一般情況下彩禮需要返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對此作了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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