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為孩子買房,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名下的,可按照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該不動産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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