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法最早産生于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于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于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英美法系國家盡管存在我們看來屬于經濟法的法律規範,但它們不注重法律部門的區分,沒有民法的概念,更沒有經濟法這一概念。因此,要說明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日學界對經濟法的解說。
2、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産和再生産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範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3、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4、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既要體現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又要貫穿于經濟法體系的始終,具有較強的涵蓋性和衍生性,而不能隻适用于經濟法部門内的某一法域,當然在不同法域中此三原則各自的側重點也有所不同。平衡和諧是貫穿于經濟法調整社會關系過程始終的一種基調,而營造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原則更側重于對市場規制法提出要求。
5、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是經濟法的根本目的性原則,是對經濟法本質在基本原則上的深層次體現,而營造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原則與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是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保證與手段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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