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釋放人員可以自己補交服刑期間的社保。
犯罪職工在判刑前已建立的基本養老關系,刑滿釋放後,可以接續,即職工在判刑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繳費年限,可以與刑滿釋放後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繳費年限連接起來并繼續計算。
社保補繳是指由于某種原因導緻社保中斷繳費,中間幾個月沒有繳費,而現在由于招調或者落戶其他原因,需要補之前沒有交到的部分,從而獲得完整的社保時間段,以确保招調落戶等工作正常進行。
【法律依據】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第5條的規定以及勞動保障部《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複函》和《社會保險法》的16條的相關規定:
在職職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被勞動教養并被開除、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服刑或教養前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實際繳費年限予以承認,服刑或教養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待期滿後到勞動部門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符合退休條件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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