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為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借款方式全額抽回其出資的,應按抽逃出資行為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币、實物或者未轉移财産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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