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口本上能加個曾用名,隻有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戶籍辦理科室去申請名字修改即可。注意:要求增加的曾用名”必須是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并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規定: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3、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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