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離婚協議是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的。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法律對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有着嚴格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于以下幾類: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财産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内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内容的決定。凡不在前述列舉範圍内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都無權介入執行。
離婚協議不屬于可由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财産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财産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财産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所以,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另外一方有充足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問題。法院判決生效後,對方仍然不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