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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圖讀懂最高檢一至八号檢察建議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9 01: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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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圖讀懂最高檢一至八号檢察建議(檢察為民辦實事)1

一圖讀懂最高檢一至八号檢察建議

最高檢發布“檢察為民辦實事”

——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第八批)

安商暖企

行政檢察護航市場主體揚帆遠行

今年前三季度辦理市場主體權益保護行政檢察監督案件4000餘件

10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市場主體權益保護”為主題發布第八批“檢察為民辦實事”——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共6件,包括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江蘇省南京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撤銷公司行政登記檢察監督案,某紡織公司、某絲綢廠訴河南省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檢察監督案,岩某永等三人與雲南省某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檢察監督案,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江西省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處罰行政執行檢察監督案,湖北省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李某等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行政處罰檢察監督案,某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土地違法行政處罰非訴執行檢察監督案。

據悉,最高檢今年在全國檢察機關部署開展“全面深化行政檢察監督依法護航民生民利”專項活動,各級檢察機關積極響應、能動履職,并依托專項活動,針對一個地區、一個行業、一個領域的突出問題開展了系列特色“小專項”活動。截至9月底,共辦理涉民生民利案件3.3萬餘件。其中,檢察機關辦理市場主體權益保護行政檢察監督案件4000餘件。

“該批典型案例均為檢察機關在專項活動中辦理的案件,聚焦解決市場主體發展中的痛點、難點和堵點,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安商暖企,是行政檢察深入貫徹落實經濟思想、法治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疫情要防住、經濟要穩住、發展要安全’的要求,主動融入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大局,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具體體現。”最高檢第七檢察廳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着力加強對涉企産權保護、财産征收、市場準入、行政處罰、減稅降費等行政訴訟案件審判、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促進法院依法審判和行政機關依法履職,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檢察為民辦實事”

——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第八批)

市場主體權益保護

行政檢察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訴江蘇省南京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撤銷公司行政登記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生效裁判監督 撤銷公司行政登記 再審檢察建議 實質性化解行政争議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7日,江蘇省南京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以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集團)名義提交的《分公司登記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其中在《分公司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申明欄有“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申請分公司登記,提交材料真實有效”等字樣,并顯示有“建設集團”印章;《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上顯示有“建設集團”印章。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上述材料依法進行了形式審查,認為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于同日作出《分公司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2018年7月,建設集團發現集團名下多出一個“分公司”,經聯系,案涉分公司負責人稱,其從自稱建設集團工作人員處取得授權,并獲得全套注冊登記材料。建設集團認為“分公司”授權材料系僞造,“分公司”則表示自己以授權材料登記設立的公司合法。雙方發生糾紛,并均向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報案。其後,建設集團多次申請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撤銷設立登記但被拒絕。

2019年7月3日,建設集團将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訴至南京鐵路運輸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該局撤銷非法注冊的分公司。法院認為,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審查認為申請設立登記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依法核準登記,已盡到審查義務,并無不當;建設集團認為“分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建設集團”的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字等系僞造,但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判決駁回建設集團的訴訟請求。建設集團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建設集團向南京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查明,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于2020年7月25日出具鑒定意見,認為《分公司登記申請書》上的法定代表人“唐某”簽名筆迹與唐某本人提供的樣本筆迹不是同一人書寫。建設集團除提起本案行政訴訟外,還向法院起訴案涉分公司侵害企業名稱權糾紛。該分公司還涉及民間借貸、租賃合同、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等多起糾紛,多名當事人訴至法院。建設集團因連帶承擔分公司的債務,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公司經營受到嚴重影響。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鑒定意見,能夠證明案涉分公司系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同時沒有證據證明建設集團有注冊登記分公司的意思表示,或曾參與該分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隐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本案判決确有錯誤,遂于2022年4月22日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

在開展“全面深化行政檢察監督 依法護航民生民利”專項活動中,結合護航市場主體健康發展相關要求,南京市人民檢察院經評估認為,法律現已明确賦予行政機關調查職責,督促行政機關盡快撤銷虛假注冊登記,是幫助企業實質性解決問題最便捷的方式,遂于再審檢察建議發出後,與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某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政審批局進行會商,共同促進行政争議實質性化解。會商認為:案涉分公司應予撤銷,現因該公司登記地範圍内公司登記職能劃歸某經濟技術開發區審批局,應當由該局依法撤銷設立登記。根據會商結果,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令某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辦理本案。某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向該區審批局發出檢察建議。2022年6月21日,某經濟技術開發區審批局對案涉分公司依法作出撤銷設立登記的行政決定。

【典型意義】

根據申請進行市場主體注冊、變更、注銷登記是行政機關履行市場監管職責的重要方式。國家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後,根據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市場主體登記更為便捷。近年來出現少數人員惡意提交虛假材料騙取公司登記的案件,損害了相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誠信。對于冒用他人名義提交虛假材料騙取公司登記,行政機關以形式審查為由不依法履行撤銷職責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予以監督。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對公司是否系惡意登記,應當結合全案事實,着重審查相關分公司設立人與總公司之間的關聯關系綜合認定。檢察機關要強化與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的聯系與溝通,促進“放管服”改革後市場監督管理的跟進,盡快實質性解決企業遇到的問題,依法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案例二

某紡織公司、某絲綢廠

訴河南省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生效裁判監督 行政處罰 虛假廣告 再審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某紡織公司、某絲綢廠系河南省某縣兩家澡巾企業,因存在市場競争,二企業相互舉報對方在某短視頻平台發布推介澡巾産品的短視頻存在虛假、誇大情形。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後,認定雙方發布的視頻均為虛假廣告,并以“廣告費用無法計算”對應的罰則分别對二企業作出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二企業不服行政處罰,分别起訴至某縣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年7月19日,某縣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認為企業利用經營者個人短視頻号,自行設計、發布廣告宣傳産品,其廣告設計、制作、維護等費用均無法獨立核算,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該情形屬于“廣告費用無法計算”并無不當,且已考慮企業主動消除違法行為的事實而減輕了處罰,因此行政處罰決定并無不當,分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一審判決生效後,二企業不服,申請再審被駁回。二企業向某縣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某縣檢察院經調閱縣法院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案件材料、與承辦法官溝通、走訪案件當事人,确定案件争議焦點為:案涉廣告是否屬于“廣告費用無法計算”。為查明廣告費用,檢察機關委托某縣價格認證中心對案涉廣告價格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表明廣告費用分别為850元、450元。另查明:1.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本案處罰過程中,不認可行政相對人提交的費用憑證,未對案涉廣告費用采取任何調查措施,亦未收集行政相對人故意隐瞞廣告費用的相關證據,即認定案涉廣告屬于“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情形;2.案涉企業均系初次違法,在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處罰前,均已自行删除相關視頻并積極配合執法工作,通過投放虛假廣告,某絲綢廠直接獲利金額為0元、某紡織公司直接獲利金額為10元;3.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近三年來對廣告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适用“廣告費用無法計算”的标準不一,部分案件僅依據當事人陳述即認定廣告費用進行三倍至五倍罰款,執法不規範。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案涉廣告不屬于“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情況,行政處罰适用法律錯誤,處罰結果明顯不合理,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遂向某縣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縣法院采納并啟動再審程序。2022年5月31日,某縣人民法院經再審,判決撤銷原判決及原處罰決定。為實質性化解行政争議,某縣人民檢察院召開行政争議化解工作會,一方面建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後續執法中,強化調查取證力度,統一裁量标準,确保行政行為合法、有據,同時充分考慮違法行為性質及危害程度,結合市場主體經營實際困難,力争行政處罰合理、适當;另一方面建議企業誠信經營,依法依規開展市場活動,良性競争,以産品質量赢得口碑和市場,同時,積極履行後續行政處罰義務,維護企業良好聲譽。企業負責人當場表态,願意履行新的行政處罰義務,共同推進“案結事了政和企順”。

為進一步深化案件辦理效果,長遠保護某縣傳統行業發展,焦作市人民檢察院、某縣人民檢察院深入某紡織公司,召開“行政檢察護航澡巾行業健康發展座談會”,采取以案釋法、現場答疑等方式,對全縣近50家澡巾企業開展法律知識宣講,使各企業進一步明确生産經營底線、樹立良性競争意識、凝聚集聚發展共識。

【典型意義】

民營企業是推動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在吸納就業、創造稅收、促進發展等方面發揮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民營企業的生存發展面臨不少困難,為民營企業纾難解困、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減輕民營企業發展壓力,需要多部門綜合施策,多措并舉。我國法律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于法院裁判認定事實證據不足,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存在事實不清、過罰不相當等情形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監督,及時糾正法院錯誤裁判,督促行政機關更新執法理念,統籌好執法工作和服務市場主體的關系,避免因行政處罰不當束縛民營企業發展,服務保障企業守法合規經營。

案例三

岩某永等三人

與雲南省某縣自然資源局

行政處罰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非訴執行監督 執行和解 景邁山申遺 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雲南省景邁山古茶林2013年1月入選《中國世界文化遺産預備名單》,2013年5月被國務院公布為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現已被國務院批準為中國2022年正式申報世界文化遺産項目。2012年11月,某茶廠經某鎮人民政府同意占用某鎮景邁村(申遺核心區)土地擴建,同年,該項目被列為普洱市擴建及新建初制茶廠扶持項目。2013年某縣自然資源局以違法占用土地對該茶廠立案調查,同年縣自然資源局決定對案件中止調查。後經某鎮人民政府、某鎮景邁村委會同意,某茶廠恢複續建,2015年投入使用,之後又陸續建設了員工宿舍、品茶樓等建築及其他設施。2019年2月,某縣自然資源局以非法占地為由對茶廠三名實際經營者岩某永、刀某越、刀某紅分别作出行政處罰,責令退還非法占用土地共6300餘平方米,拆除地上新建3700餘平方米建築物及其他設施、恢複土地原狀,罰款共13萬餘元。三人不服,先後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均認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複議決定并無不當,判決駁回三人的訴訟請求。2021年某縣自然資源局向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縣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同年5月,受某縣人民政府委托,某縣景邁山投資管理公司參照“獎勵補償”政策與茶廠的實際經營者簽訂補償協議,約定補償款700餘萬元。岩某永等三人自行拆除部分違法建築,将存留的符合申遺要求的建築提交申遺專家驗收合格後,請求按協議内容兌現補償款未果,遂于2021年11月向某縣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因案涉地位于申遺核心區,該案的辦理不僅涉及申遺大局,還涉及脫貧攻堅成果鞏固和鄉村振興,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普洱市人民檢察院、某縣人民檢察院一體化辦案,對案件全面調查核實。經查閱卷宗、實地調查走訪、詢問當事人及案涉行政部門相關人員等查明:1.農用地的使用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某茶廠占用的土地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某縣自然資源局依法對三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無不當,但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某縣自然資源局逾期處罰行為導緻茶廠損失進一步擴大;2.某縣景邁山投資管理公司在解決曆史遺留的違章建築整改拆除過程中,參照帶有“獎勵性質”方式進行補償,雖具有尊重曆史遺留問題和對信賴利益保護的合理考量,但因程序欠完善,有違相關程序規定而無法兌付。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案涉茶廠是響應地方政府号召,為帶動當地茶農發展,在相關職能部門的鼓勵下所建,所使用的土地均經某鎮人民政府批準,基于信賴保護原則,茶廠拆除部分建築的損失應當得到補償。

為最大限度降低對茶廠經營的影響,助力景邁山申遺工作順利推進,檢察機關多次與某縣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磋商、協調、釋法說理,因勢利導推動雙方共同協商形成和解意向。在三級檢察院合力推動、當地黨委政府支持及各方積極參與下,岩某永等三人與某縣人民政府依據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建築成本鑒定報告,就自行拆除的建(構)築物建設成本補償達成和解協議。

某縣人民檢察院向縣自然資源局、某鎮人民政府制發檢察建議,建議行政機關堅持執法為民,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全面提升行政執法質量。某縣自然資源局、某鎮人民政府書面回複采納檢察建議,并表示将在今後的執法過程中,全面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規範執法程序,确保公正文明執法。

最終,某縣景邁山投資管理公司按照第三方評估報告及時兌現了補償款,岩某永等三人全心投入到茶廠經營。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履行行政檢察監督職責中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存在正當合理的信賴利益,要求予以保護的,應當依法予以支持。檢察機關辦理行政檢察監督案件,應當主動融入地方申遺和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大局,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大局、推動行政争議訴源治理與加強基層社會治理相結合,将司法辦案與服務保障一流營商環境、鄉村振興相結合,依托基層政府搭建的磋商平台,恪守客觀公正立場,依法保護企業信賴利益,幫助企業化解難題,有效、及時、穩妥化解争議,實現案結事了政和。

案例四

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與江西省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處罰行政執行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非訴執行監督 加處罰款 行政争議實質性化解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2日,江西省某市城市管理局因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公司)在工程投标過程中實施違法行為,對該公司作出罰款32.4萬餘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責令建設公司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内繳納罰款,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該處罰決定書于10月15日送達建設公司。同年11月10日,建設公司向某市某縣人民法院(注: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管轄)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建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21年8月14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8月30日,建設公司向某市城市管理局繳納32.4萬餘元罰款。

2021年10月15日,某市城市管理局認為建設公司逾期未履行加處罰款繳納義務,向某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逾期繳納罰款所産生的加處罰款32.4萬餘元。10月27日某區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建設公司不服提出執行異議,區法院于同年12月7日作出不予受理執行異議申請的裁定。建設公司以某區法院行政裁定違法為由,向某市某區檢察院申請監督,區檢察院依法受理。

為查明案件事實,檢察機關調取了該案行政執法卷宗、行政裁判及行政執行案件卷宗。審查發現,某市城市管理局對加處罰款數額計算不當。建設公司确實存在逾期未繳罰款行為,但行政機關未将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段剔除,導緻加處罰款額計算錯誤,侵害了公司合法權益。2022年2月17日,某區人民檢察院向區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行政處罰的加處罰款在訴訟期間應否計算問題的答複》的規定,加處罰款的數額在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區法院裁定執行的加處罰款數額包括了建設公司在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依法應予以剔除的數額,執行裁定不當,應當依法糾正。

區法院采納檢察建議,撤銷原裁定,不準予執行加處罰款32.4萬餘元。某市城市管理局認為,全部不準予執行加處罰款不符合法律規定,遂申請複議,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撤銷某區法院裁定,改為準予執行加處罰款24.3萬餘元。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作出後,檢察機關向建設公司進行釋法說理,建議其履行裁定義務,在今後嚴格依法規範經營。建設公司表示接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自願息訴。

【典型意義】

加處罰款是行政機關運用較多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有利于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但錯誤計算加處罰款的期間,既影響到行政執法的嚴肅性,也損害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對加處罰款未依法扣除不予計算期間侵害被執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行政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制發檢察建議進行監督。檢察機關在監督履職中還應發揮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治理等功能作用,既監督糾正法院和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又引導企業接受正确的司法裁判和合法的行政行為,加強自身管理做到合法經營,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案例五

湖北省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與李某等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

行政處罰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社會治理 行政處罰 營商環境 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5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省啟動流通領域電動自行車質量安全專項治理工作。同年7月,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某檢測公司對該市城區範圍内銷售的電動車開展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該檢測公司對抽檢的部分車型按随車合格證載明的執行标準進行檢測後出具檢驗報告,結論為樣品不合格。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遂于2018年7月26日決定立案,經過調查認為上述不合格電動車的經營主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分别對案涉不合格電動車的9個經營主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未銷售的不合格電動車及違法所得并處以不同金額的罰款。

被處罰人之一李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經過複議及訴訟後向孝感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審查後提請抗訴。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執法過程中确有認定事實不清、程序不盡規範之處,但相對人違法經營事實亦客觀存在,案件不宜通過抗訴方式監督。遂将李某案及與該案相關的另外8件行政處罰案件線索移交某市人民檢察院辦理。

某市人民檢察院經調閱行政處罰卷宗和執行卷宗材料,詢問行政執法人員,走訪電動車生産公司,了解經營主體具體進貨、退貨數量,與案涉電動車經營主體溝通,了解其電動車經營情況等調查核實,查明: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因相同行為、以相同理由作出8件行政處罰決定中,對張某、董某的行政處罰按照貨值金額3倍頂格處罰,其餘案件均以貨值金額2倍處罰;對楊某、付某的行政處罰處罰數量與當事人進貨單據存在不一緻,同時未予考慮當事人退貨事實;實施行政處罰時,均未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對田某行政處罰案中,在田某對行政處罰提起訴訟未審結的情況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檢察機關審查認為:1.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同時、同地、同行為,違法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案件,适用不同處罰幅度存在不合理性。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17)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實施行政處罰時,未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反法律規定。3.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對進貨數量核查不清、在當事人起訴未審結的情況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查封期限屆滿後未及時作出處理決定也未解除查封等方面的問題。

2022年3月4日,某市人民檢察院向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檢察建議,建議該局:1.規範行政處罰執法活動,合理行使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2.更新執法理念,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把單一處罰環節延伸為“教育、整改、處罰”的長鍊條;3.嚴格遵守執法程序,執法辦案中準确把握法律界限,既嚴格依法執法,又充分考慮當前形勢,特别是要考慮目前商戶、經營者面臨的難處,避免出現因執法不規範影響企業、商戶的正常經營。

2022年4月8日,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書面回複,表示:1.将進一步加強法律法規培訓,組織執法人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并将制發的《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工作規定(試行)》落到實處;2.把執法重心從處罰為主轉為教育為主,突出教育指導和責令改正為先,進一步貫徹落實《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容錯清單》,對各類市場主體實施包容和審慎監管;3.進一步采取案件指導、跟崗培訓等多種方式,提升執法人員業務水平和辦案能力,不斷提升辦案質效。

【典型意義】

同案同辦、同案同罰是合理行政的題中之意,也是實質法治的必然要求。檢察機關辦理市場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類案件,要以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為出發點,以監督規範市場管理執法為着力點,以優化營商環境為落腳點,通過辦案督促行政機關統一裁量尺度,規範裁量權運行,讓市場主體對自身行為産生合理預期,在同類案件中受到公平公正對待,促進法律預防、調整與引導功能的實現。

案例六

某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土地違法

行政處罰非訴執行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非訴執行監督 土地執法查處 暫緩執行 公開聽證

【基本案情】

某風力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風電公司”)未經依法批準,占用某村土地1978平方米建設風力發電機組,該宗地規劃為城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20年11月4日,山東省某市自然資源局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給原使用權人;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處以非法占地罰款人民币34845元。處罰決定書于當日向該公司送達。風電公司繳納了罰款,逾期未履行其他處罰決定,且未申請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未履行。2021年1月5日,某市自然資源局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某市人民法院作出準予執行行政裁定,“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給原使用權人”及“沒收建築物及設施”的處罰内容由某鎮政府組織實施。

風電公司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某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受理,經調取該案的行政處罰和法院裁判卷宗、到鎮政府了解行政處罰執行情況及實地調查,查明:行政處罰決定和法院裁定并無不當,因執行難原因,非法占地建築物仍未沒收,非法占地狀态仍未消除,企業整改進度較為緩慢;風電公司所建風力發電機組非法占地1978平方米,以草地、溝渠、林地為主,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該風力發電項目是政府招商引資的重點項目,每年發電量14000餘萬千瓦時,對該市風電産業發展影響較大。

某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行政裁定的基礎上,于2022年4月24日,向該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一方面,要求依法組織落實行政處罰決定書相關處罰内容,另一方面,通過公開宣告送達,進一步向鎮政府釋明要避免機械執行。2022年6月16日,某市人民檢察院組織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和鄉鎮政府召開公開聽證,邀請人民監督員、人大代表及特邀檢察官助理到場參加聽證。聽證主要圍繞風電産業保護發展、加快消除違法狀态、準确把握執行尺度等方面進行,最終形成了由某鎮政府暫緩執行處罰決定,給予企業一定寬限期,企業加快審批進度落實整改的執行方案。另外,針對企業未批先建的違法情形,某市人民檢察院向其發出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建議企業進行排查整改。某鎮政府表示,根據聽證會意見,考慮企業發展現狀和前景,願意配合企業消除違法狀态,同意暫緩執行處罰決定。自然資源部門對該執行方案予以認同,表示全力配合企業做好用地審批等相關工作。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該項目用地目前已依法履行了拟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告聽證、辦理補償登記、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等相關程序,土壤環境質量狀況符合有關規定,已經層報山東省政府審批。同時,案涉企業目前已進行全面排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設置專崗進行專項督導。

【典型意義】

辦理涉企土地執法查處領域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檢察機關要樹立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理念,依法能動履職,在依法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前提下,對于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未批先建的招商引資項目,要綜合考慮案涉企業發展、違法狀态以及整改情況等各種因素,與行政機關、地方政府形成工作合力,幫助企業做好用地審批等相關工作,努力尋求土地資源保護和破解企業發展“困局”的最大公約數,避免企業因不當強制執行措施陷入生産經營困境,護航企業健康發展,服務保障實體經濟。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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