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隻要是雙方協商一緻了,則勞動者可以随時離職。《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緻使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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