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币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損壞人民币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至5萬元的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币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币的行為:(一)故意毀損人民币;(二)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币圖樣;(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圖樣;(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币的行為。前款人民币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樣大小的人民币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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