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增量指标,個體工商戶申請增量指标按照個人申請增量指标規定執行: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戶籍人員;
2、駐杭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3、持有效身份證明并在本市連續居住兩年以上,且每年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4、持有效的本市居住證或者暫住證,并在本市連續兩個年度以上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二)已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三)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或者名下小客車在本市均登記為強制注銷。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車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領資格。
(五)兩年内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以搖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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