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民事執行權,采取強制性的執行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内容的活動。
執行措施的方式:
1、查封:強制封存被執行人的财産,限制其處分的一種措施。
2、扣押:強制扣留被執行人的财産,限制其占有和處分的一種措施。
3、凍結:對被執行人在金融單位的存款,執行機關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執行措施。
4、變賣:強制出賣被查封、扣押的财産,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
5、劃撥:由金融單位用轉帳的方法,執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存款的強制措施。
6、強制搬遷: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強制他退出土地的執行措施。
7、扣留、提取: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在金融單位的存款或他在工作單位的勞動收入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8、委托他人完成指定行為:被執行人不完成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執行機關委托他人代為完成的,叫做委托他人完成指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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