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2、對“套路貸”共同犯罪,确有證據證明3人以上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套路貸”犯罪,已經形成犯罪團夥的,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
3、“套路貸”的實質是一個披着民間借貸外衣行詐騙之實的騙局。“套路貸”已具備知識型犯罪的雛形,甚至有個别法律從業人員成為作案人的共謀或“軍師”,給予其專業的“法律指導”,提升“虛假訴訟”的勝訴率,獲取高額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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