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自用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為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沒有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的繳納社會保險費,将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并且,因企業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态的,職工可随時尋求勞動監察保護,且不受追溯時效限制。
因此,社保補繳沒有時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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