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的流程主要有以下幾項:1、執行機關提交假釋的書面申請,報請服刑人監獄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核裁定;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執行機關的申請進行審理;3、法院合議庭在審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現和不緻再危害社會的具體事實後作出是否予以假釋的裁定;4、法院合議庭的庭長或者主管院長審核簽發後進行宣告;5、法院應當将假釋裁定書附本同時送達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交勞改單位的檢察機關,準予假釋的裁定要注明假釋考驗期的起止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假釋的适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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