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結束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6條的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原判決刑罰不再執行,并應該由執行機關予以公告。所以應當注意讓社區矯正機構出具相關公告,便于以後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維護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适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适用緩刑不緻再危害社會。這是适用緩刑的根本條件。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适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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