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離婚協議須具備的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就财産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達成一緻;
(3)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财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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