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未登記結婚的情況下,在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産、生活産生債務的,一般是按共同債務處理的,由雙方共同承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産、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緻的婚姻無效的财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财産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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