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既有價格鑒定結論,又有銷贓數額的情況下,司法機關通常會選擇較高數額作為定案依據。但是,對于隻有銷贓數額,而贓物已經滅失,又無相關票據予以印證,從而無法對贓物進行估價的情況下,司法機關通常會以事實不清,無法認定盜竊數額為由,對案件作無罪處理。
【法律依據】
《刑法》第264條,盜竊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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