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注意下列問題:
1、要準确界定集體合同的主體。主體一方為全體職工,由工會代表;另一方為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
2、要充分掌握集體合同的内容。
3、要嚴格履行集體合同的程序。
4、在選擇協商代表時要民主。
5、雙方協商代表人數要對等。
6、協商代表要代表本方的利益。
7、要重點突出工資專項集體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51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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