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合同必須具備一般條款才能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不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标的和數量的合同不成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同的一般條款包括:(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争議的方法。因為具備該些條款,在雙方産生争議時,才能有據可依,否則無法追究違約方的責任。除上述一般條款外,不同類型的合同具有其特殊的條款,如租賃合同中的裝修條款、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驗收條款、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工期條款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内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标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争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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