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是為了終結現存的法律關系、處理其剩餘财産、使之歸于消滅而進行的一個程序,包括計算、核實等。
順利的話申請破産後可以馬上進入清算程序但是清算的時間一般都很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産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産企業;
(二)清算組接管破産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産後,破産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産企業的财産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産企業參與民事活動;
(三)破産财産分配。分配破産财産,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讨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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