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侮辱、诽謗案;
⒉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
⒊虐待案;
⒋侵占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适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羁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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