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終結的工作票、任務單、事故應急搶修單應保存一年。
已結束的工作票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認定為不合格工作票:
1、工作内容(任務)或工作地點,填寫不明确或遺漏、錯誤。
2、字迹不清或違規塗改。
3、安全措施不正确、不具體、不完善或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與系統設備狀況不符。
4、安全措施執行情況欄或補充安全措施欄空白,或不寫對應編号,不打“√”,不寫“檢修處理”等。
5、應填寫的欄目(如時間、地點、人數、設備名稱)漏填、錯填。
6、未辦理工作許可手續,檢修人員已開始工作。
7、工作許可人與工作負責人沒有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就許可工作。
8、同一時間内,一個工作負責人手中持有兩張及以上有效工作票。
9、工作結束未按規定辦理終結手續或未蓋“已結束”章。
10、工作票無編号或編号寫錯。
11、沒簽名、簽名不全(如隻寫姓不寫名)或代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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