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先交定金是可以的,定金含有一種保證金的性質,《合同法》規定,可以将定金作為一種債權擔保,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購房者不履行定金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賣房人或發展商不履行定金合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一詞在法律上沒有明文的規定,一般僅隻表示一種預先支付的價款,不存在違約責任的賠償問題。
“事實上,在房地産市場時常發生類似的定金糾紛。目前,購買商品房要經過看房、簽訂《房屋認購協議書》并交付定金、簽購房合同、辦理銀行按揭等幾道程序。由于簽訂《房屋認購協議書》并交付定金成了第一道“門檻”,消費者往往在交易中變得被動。如果有開發商隐瞞關鍵信息,在購房合同中設置霸王條款,或銀行按揭不能順利辦理等原因,導緻交易不成功,開發商會将違約責任強加給消費者,扣留定金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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