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轉自訴的條件是:
1、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産權利的行為(排除侵犯民主權利的案件)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提起自訴:⒈故意傷害案;⒉非法侵入住宅案;⒊侵犯通信自由案;⒋重婚案;⒌遺棄案;⒍生産、銷售僞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識産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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